昆明光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(暂行)规定

发布人: 来源:发布时间:2018-01-07阅读:4694

昆明光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(暂行)规定

第一条 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扩大基层民主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,促进学校整体工作的健康发展,依据《云南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结合学校的实际,特制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 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。
第三条 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,行使职权,开展工作,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,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,顺利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四条 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五条 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,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二、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责任制、考核奖惩办法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的管理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。
三、讨论决定单位的收益分配,行政福利费的使用办法以及其它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。
四、在党支的安排部署下,评议干部,积极推进务公开工作。
第六条 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,每1—2年召开一次,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。大会决议须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,方为有效。
条 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,由学校党、政、工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。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,原则上召开教职工大会,如召开代表大会,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。教师代表不少于70%,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不少于20%,其它10%,女教职工要求达到一定比例。
条 教代会的议题,必须紧密结合本学部或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注的问题。议题的确定,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由党、政、工协商决定。
条 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,办事公道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,其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,并按部门组成代表组。
第十条 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,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,有权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提案;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和控告。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。
第十条 部门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。在党支部的领导下,组织教职工代表的换届选举,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征集提案并负责主办和督促办理,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。
第十条 教代会换届大会一般不设主席团,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、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,其人员组成和人数多少,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。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,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。
第十条 决定召开教代会,学校各部门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,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。
第十条 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其解释和修改由校工会负责。

昆明光华学校工会委员会

二00八年三月